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4]032901号

发布时间:2024-04-28 14:1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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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津丽环改决字[2024]032901号


天津市新天钢炼焦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068219M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

法定代表人:张纪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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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3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8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东北侧正在进行15万吨焦油深加工区域及南油库区域项目的设备拆除作业。经调查,你单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已制定该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该方案未向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主要证据有:1、2024年3月8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15万吨焦油深加工区域及南油库区域项目的设备拆除作业,现场未能提供土壤防治工作方案和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文件。

2、2024年3月21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3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15万吨焦油深加工区域及南油库区域项目的设备拆除作业;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证照信息;

5、《中国足彩网天津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公告》,证明你单位是2023年土壤重点监管单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5天内,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向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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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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