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4]042601号

发布时间:2024-04-28 14:1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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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津丽环改决字[2024]042601号


天津海松吉汽配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408870825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凯达道2号增1号A区

法定代表人: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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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天津海松吉汽配科技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无纺布袋生产工艺主要为超声波粘合+剪裁,防震袋生产工艺主要为热压粘合+剪裁。超声波粘合及热压粘合过程产生少量有机废气VOCs,通过生产设备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经过UV光催化氧化设备净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室外1根高17m的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5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内无纺布袋、防震袋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VOCs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单位负责人开启设备后,设备可以正常运行。根据2023年11月2日的检测报告(QY-Q-231016-18)核算,你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全年产生量约74.88kg。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属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4年3月5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配套的VOCs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3月5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检测报告(QY-Q-231016-18),证明核算你单位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年产生量数据来源;

4、《天津海松吉汽配科技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证明你单位无纺布袋及防震袋生产及产排污情况;

5、2024年3月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无纺布袋、防震袋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VOCs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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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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